《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五版)》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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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国内疫情防控新的形势和特点,交通运输部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游客来源地(途径地)疫情防控风险区域划定要求。将限制游客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由14天调整为7天,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提供近3天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允许乘船。并同步调整在船游客来源(途经)地疫情防控等级动态变化后,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差别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调整完善相关人员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要求。要求全体在船船员和服务员应完成全程及加强免疫疫苗接种。将游轮船员和服务员核酸检测周期由14天调整为“每周2次(航行时间超过3天的,为每航次1次)”,临时登轮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也统一调整为3日。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航线沿途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和本企业对疫情防控风险的研判,要求游客提供乘船前相应时间段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应在售票前将相关要求明确告知游客。

三是取消对室内密闭公共场所及船上餐厅就餐人员50%限制。取消了对进入电影院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餐厅就餐50%的限量控制,提出控制人员合理间隔距离、进入市内密闭场所全程佩戴口罩等要求。

四是调整复航初期客座率限制。将判定停航标准由2周调整为4周;缩短复航过渡期时间,考虑到企业多艘游轮陆续复航的情况,将针对每艘游轮的过渡期政策调整为按游轮企业计算,同时提高客座率上限标准,企业复航的前2个航次(或不少于1周)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70%进行控制,其后经评估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对载客率不再设立上限。同时,明确游轮复航前应当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联合安全检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也进行了调整。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