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响水港区祁某违规融资受贿案

  •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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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祁某雅任响水县港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港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起兼任该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原盐城飞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国与祁某雅相处较好。

2014年8月,响水县陈家港镇淮海小区一期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实际施工负责人高某为感谢祁某雅在工程保证金退还、拆迁矛盾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送给祁某雅存有1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

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响水县港城中学校舍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刘某丙为感谢祁某雅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并请其继续给予关照,先后两次分别送给祁某雅1万元,合计2万元。

2016年2月至6月,上海领锴商务咨询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陆某为感谢祁某雅在同意其为港发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及时结算融资服务费等方面的关照,先后送给祁某雅25万元、100万元,合计125万元。
2016年5月至12月,祁某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为港发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高某索得20万元及价值28.1125万元的黄金1千克。

2016年5、6月份的一天,周某为感谢祁某雅在同意其为港发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及时结算融资服务费等方面的关照,送给祁某雅30万元。

2016年7月,陈某国得知港发公司准备借款给德龙公司,遂与祁某雅计议,利用祁某雅在拨付借款等方面的职务便利,由陈某国出面向德龙公司以“利息差”为名索要好处费,并让祁某雅每次拨付借款时告知其。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德龙公司与港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五份,向港发公司借款合计10.8亿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祁某雅、陈某国多次从德龙公司索得好处费共计2626万元,其中祁某雅、陈某国因担心索贿事情暴露,送给德龙公司财务总监薛某某277万元,后薛某某交回公司,祁某雅实际分得1030万元,被告人陈某国实际分得1319万元。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1、被告人祁某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被告人陈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3、扣押款项、黄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祁某雅剩余赃款473.6万元、被告人陈某国剩余赃款489.16436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祁某雅、陈某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祁某雅在响水港集团有限公司集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是祁某雅犯罪的外部条件。对此国有企业必须完善权利制衡及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使权利回归其正确的运行轨道。同时,廉政教育必须成为常态化工作。


四、风险警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应做到:

(一)应当注重道德素养,加强国企干部职工的选任工作。违纪违法的根源,无不与理想信念的蜕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有关。在现有体制下,要进一步加强国企人事管理工作,注重道德品质在提拨任用干部职工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必须更加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其世界观的考察,把法律意识和常识的培训考察作为硬性条件。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要通过建立和强化有效的事权、财权、物权、人事权的运行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体系,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尽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真正达到使之“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的。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严把投资项目立项、考察初审、可行性研究、尽职调研、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上,必须严格履行集团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