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丨3月1日起,新规施行!

  • 发布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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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规定》共七章51条,包含了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订背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需要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以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也更好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

01 完善许可申请管理要求

1.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缩短定期申报批准周期。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申报需要符合的条件,申请人在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注意相关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以及定期申报批准周期的调整,由7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2.关于过驳作业许可的要求。

《规定》为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明确许可申请材料。

3.删除了有关“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要求。

因为该部分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避免重复。

4.新增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管理。

《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增条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前,需要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

02 优化安全风险监管制度

1.完善危险货物范围。

《规定》附则扩大了散装油类的范围,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2.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证明文件不再适用。

《规定》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删除了证明文件。

3.强化部门联动监管。

《规定》新增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法定证书文书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补充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

《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

5.加强对水上过驳或者洗(清)舱、驱气、置换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要求。

《规定》第二十九条,水上过驳等作业尽量远离的区域,将“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加了“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安全作业区”。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要求。

03 调整行政处罚规定罚则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2.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

3.《规定》第四十四条,新增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细则。

4.新增托运人在内河通航水域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时处罚细则。

04 修订内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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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镇江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