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

  •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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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发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化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堆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此次修订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警示公告、专项检查、应急值班等制度。

《监管办法》明确,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予公示。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明确了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演练信息的报送、应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将原一级分为一级、二级)。

《监管办法》提出,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制度,明确了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港口作业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

《监管办法》要求,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企业取得一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