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开展天津口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

  • 发布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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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授权开展我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请示》(津交报〔2022〕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强化无船承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授权你委对在天津口岸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授权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

二、请你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相关检查和处罚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部。

三、请上海航运交易所配合做好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