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与中远海控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

  •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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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港集团(600018.SH)发布《上港集团与中远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会议经审慎考虑,同意公司与中远海控(601919.SH)签署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向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年,接受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年。

8月30日,上港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从审慎原则考虑,关联董事严俊先生、王海民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远海控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并厘定2023至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港集团与中远海控签署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中远海控司与上港集团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同意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上港集团(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人民币35亿元、人民币35亿元;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上港集团接受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5亿元。

据了解,上一次的三年期签约中,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上港集团向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人民币 32亿元、人民币35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上港集团接受中远海控提供劳务金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5亿元。

《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交易内容:公司向中远海控提供码头及其他相关服务,以及接受中远海控提供的航运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司向中远海控提供的码头及其他相关服务(码头服务)包括:(1)码头集装箱报务;包括并不仅限于安排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提供装卸、堆存、中转、运输、信息等服务;(2)转运国际中转箱、内支线中转箱和空箱;(3)集装箱船舶拖轮作业服务、引航服务、理货服务、集装箱海上过泊服务;(4)船舶代理、拖车、堆场等服务;(5)房屋租赁及车位租赁等服务;(6)其他相关码头配套服务。中远海控向公司提供的航运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合称:“航运服务”)包括:(1)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舱位出租、舱位互换;(2)物流服务、拖车、堆场;(3)与航运服务相关的配套服务。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港集团说明,中远海控前任董事王海民先生目前为上港集团现任董事。王海民先生于2020年8月起不再担任中远海控董事职务,距目前时间已超过12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目前公司与中远海控不构成关联(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HK0316))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鉴于王海民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仍为中远海控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和中远海控双方之间的业务涉及各自合并报表范围内多家子公司,交易结构交叉复杂,对于关联方范围的认定有所不同;同时考虑 2023至2025年度两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工作变动可能性等因素。

因此,经审慎考虑,公司与中远海控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涉及日常关联交易包含公司和中远海控各自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上港集团与中远海控之间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 为,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符合公司与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